根据《外国税法》,税务机关如何对积极收入进行分类?
从战略上讲,问题在于税务机关如何根据《德国外国税法》对活动收入进行分类。
如果您在低税率国家经营一家外国公司,如前所述,您应该产生 "积极收入",以避 免该公司股东居住国的追加征税。
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则外国公司的利润应在股东居住国缴纳所得税。
德国《外国税收法》(AstG)对主动收入做出了精确定义。被归类为非活跃收入的所有其他收入都不足以避免在股东居住国被追加征税 。
显然,仅有 "不在场证明 "活动是不够的。
活动收入是指
生产设施收入
矿产资源开采收入
超过 12 个月的建筑工程收入
如果我的外国公司没有活跃收入,我该怎么办?
我们为设立商业性常设机构提供支持和建议。我们授权的法律服务提供商提供咨询服务,以创造积极收入。在外国公司招聘和留住员工,并在外国公司创造积极收入是一项有效的 "新工作 "战略。
如果成立的是欧盟外国公司,我们会将"建立实质内容"的要求告知每位企业家,作为结构建议的一部分,无需询问。
我们明确指出,许多竞争对手完全忽视了国际税法中的 "建立实质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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